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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强:建议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增加管理机构的规定 | 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
2022年9月14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在线召开。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代表,以及绿会保护地主任代表等与会嘉宾,就目前我国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存在问题和困惑等情况,对国家公园法立法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会议在绿会融媒的百家号和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中国小康网、科创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同步直播,7.4万人在线参与。
以下是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首席专家、国家林草局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主任李迪强的建议:
01.
有关国家公园法的意见:
1、国家公园定义不是法律语言,与自然保护区的三大类别类似,无法体现国家公园的特点。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这句话不通,建议修改为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管理机构,不然同前面一个类型一样。
3、第七条,通过交叉任职、联合办公等方式不合适,法理依据不充分,联合办公,交叉任职这些话去掉,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
4、第十五条,建议国家林草局对重要区域进行国家公园建设安排,组织有关省进行申报,而不是只有省里面的申报。
5、第28条,(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这一条不合适,要是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都可以例外,国家公园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02.
自然保护区条例意见:
1、建议分为省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为县级自然保护区没有有效管理。
2、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由谁建立在条例中,应该明确。
3、第29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该去掉。
4、建议补充季节性分区相关条文。对迁徙水鸟季节性利用的保护区,重点活动季节划分为核心保护区,没有水鸟活动的划分为一般控制区。
整理/子舒 审/李迪强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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